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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案例 | 2016年江苏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10•25”一般淹溺事故

    时间:2018-04-08 来源:http://www.lcjzaqxh.com

    2016年10月25日上午8时30分左右,江苏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易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厂房前期施工过程中,一台挖掘机侧翻入水,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2.2万元人民币。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江苏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基础工程、市政工程、土方工程等。

      2.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公司具有土建工程一级资质。

      (二)项目情况

      江苏易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由社会自然人季亚平和赵光辉投资组建,厂址位于泰州市新能源产业园区。2016年9月,该公司投资人口头承诺将公司厂房发包给中郡公司施工。

      10月下旬,中郡公司提前进场,开始施工前的“三通一平”准备工作。由于升顺公司之前承接过中郡公司的工程,10月24日,中郡公司现场负责人刘建忠联系升顺公司调度员周寅,要求江苏某基础公司25日安排2台挖掘机到工地平整场地。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0月25日上午7点半左右,江苏某基础公司挖掘机驾驶员韩卫卫及另一名驾驶员随挖掘机到达工地。8点30分左右,按照中郡公司现场管理人员任务分工,韩卫卫在驾驶挖掘机经过工地2号厂房地块(现场为积水洼地,水深约1.2m-1.4m)前往作业地点时,因操作不慎侧翻入水,韩卫卫被困在驾驶室中,溺水。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中郡公司安排现场其他2台挖掘机将侧翻挖掘机扶正,并将驾驶室玻璃打碎救出韩卫卫,韩卫卫经送往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2.2万元人民币。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韩卫卫无证驾驶挖掘机,因操作不慎致使挖掘机侧翻入水。

      (二)事故间接原因

      江苏某基础公司安排无证人员驾驶挖掘机上岗作业;安全管理缺失,未落实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江苏某基础公司“10.25”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韩卫卫无证驾驶挖掘机,因操作不慎致使挖掘机侧翻入水,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江苏某基础公司安排无证人员驾驶挖掘机上岗作业;安全管理缺失,未落实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升顺公司处以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江苏某基础公司应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加强对施工人员特别是挖掘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提高操作人员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同时应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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