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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2”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时间:2020-08-10 来源:http://www.lcjzaqxh.com

    2019年6月2日10时许,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人曾银华在胜利东路42号金保大厦二楼前廊雨棚工程安装过程中,不慎坠落受伤,经120急救车送往漳州市第三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30分许死亡。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工程概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施工单位: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业主单位:1.******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人保漳州分公司)

    2.******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寿漳州分公司)

    (二)工程概况

    2019年5月份,丙方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比选报价方式以29360元的价格入选甲方人保漳州分公司和乙方国寿漳州分公司位于胜利东路42号金保大厦二楼前廊雨棚安装工程,三方签订《产品采购安装合同》,国寿漳州分公司和人保漳州分公司分别盖章后,交给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福海在公司尚未盖章的情况下,电话征得甲方经办人员洪小平、乙方经办人员林财添同意,组织工人曾炎坤、曾银华、曾燕喜、曾武军等四人进行现场施工。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9年6月2日7时30分许,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人曾炎坤、曾银华、曾燕喜、曾武军等四人在未通知业主单位的情况下进入施工现场进行雨棚钢化玻璃安装,曾燕喜、曾武军两人在地面负责用绳子将钢化玻璃绑好,曾炎坤、曾银华两人在雨棚钢架上(距地面约6米)负责将钢化玻璃往上拉到雨棚钢架上并安装。9时50分许,曾炎坤在雨棚上蹲着拉住一端绳子,此时曾银华站在曾炎坤右侧,准备绕到曾炎坤左侧拉另一端绳子,当绕到曾炎坤右后侧时,不慎从一处尚未安装玻璃的钢架空格中坠落,曾炎坤立即拨打了120,约二十分钟后120救护车赶到后将曾银华送往漳州市第三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30分死亡。业主单位人保漳州分公司和国寿漳州分公司由于不了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仅向巷口街道办事处报告,未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6月3日15时许,区安办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区应急局、芗城公安分局、巷口街道等单位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并控制事故现场。

    三、死者基本情况

    曾银华,男,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造成事故原因如下:

    1.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人曾银华,安全意识薄弱,安全防护缺失,在未佩戴安全绳、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不慎从雨棚钢架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和人员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督促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项目负责人黄福海,作为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督促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4.国寿漳州分公司主管林财添,作为该项目经办人员,工作存在疏忽,在未与施工方签订安全协议的情况下同意施工方进场施工,且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缺失,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5.人保漳州分公司总务洪小平,作为该项目经办人员,工作存在疏忽,在未与施工方签订安全协议的情况下同意施工方进场施工,且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缺失,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1. 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人曾银华,安全意识薄弱,安全防护缺失,在未佩戴安全绳、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不慎从雨棚钢架坠落,对本起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 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和人员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督促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芗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3.人保漳州分公司和国寿漳州分公司作为业主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由于不了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仅向巷口街道办事处报告,未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迟报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芗城区应急管理局对两家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

    4. 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项目负责人黄福海,作为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督促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5.国寿漳州分公司主管林财添,作为该项目经办人员,工作存在疏忽,在未与施工方签订安全协议的情况下同意施工方进场施工,且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由国寿漳州分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6.人保漳州分公司总务洪小平,作为该项目经办人员,工作存在疏忽,在未与施工方签订安全协议的情况下同意施工方进场施工,且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由人保漳州分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7.巷口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建议责成巷口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作书面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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