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

  • 欢迎光临 聊城市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
  • 今天是: 北京时间
  • 事故警示
    图片新闻

    事故警示

    您的位置: 首页 > 事故警示 > 正文

    4死15伤!安徽全椒在建大桥垮塌事故调查报告出炉!

    时间:2020-08-14 来源:http://www.lcjzaqxh.com

    近日,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了《滁州市全椒县滁来全快速通道跨襄河在建大桥“2019?9?1”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2019年9月1日上午10时52分左右,由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滁来全快速通道跨襄河在建大桥在进行钢箱梁滑移作业时发生贝雷梁垮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1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49.56万元。

    事故发生以后,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黄明、省委书记李锦斌、省长李国英、常务副省长邓向阳等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分别作出批示,要求组织力量救治伤员,全力救寻失踪人员,妥处善后并查明原因、严肃处理;要求举一反三,强化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调查报告》公布了此次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具体如下: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处理人员

    1.陈国顺,中机建(上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襄河大桥劳务队队长,负责该公司襄河大桥钢结构安装全面工作。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照批准的专项方案36进行施工,顶推滑移施工过程中,对于出现的两侧顶进进度不一致、侧偏、运梁平车支轮托空等重大异常现象时,未及时叫停、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指挥施工人员继续顶推,直至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2.雷暴,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滁来全快速通道全椒段PPP 工程项目副经理,实际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专业分包单位以包代管,对专业分包单位中铁四局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违规分包行为失管;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排查不力,对劳务分包单位中机建(上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审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3. 王辉,镇江恒建钢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其公司提供租赁的部分贝雷梁、钢销等设备设施存在质量缺陷5,结构缺陷造成贝雷梁实际承载能力、稳定性不足,无法满足支撑钢箱梁施工顶推作业时的荷载,贝雷梁失稳,与钢箱梁整体掉落,共同坠入襄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二)对事故企业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王鹏程,滁州市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两个公司的全面工作。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6之规定,建议由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朱子琳,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滁来全快速通道全椒段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排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7之规定,建议由滁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8之规定,建议由住建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3.徐波,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主持行政全面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力,安排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对公司滁来全快速通道全椒段项目部违规分包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李亚飞,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滁来全快速通道全椒段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项目部技术管理,组织方案编制和复核,安全生产检查等。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主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滁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

    5.曹明亮,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滁来全快速通道全椒段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违规分包,对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分包单位中机建(上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不到位,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滁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

    6. 陈传明,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对公司监理工作领导不力,对公司滁来全快速通道全椒段项目部监理工作流于形式、现场监理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7.杨冬林,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该项目所在片区分管领导,对该项目监理工作领导不力,对公司滁来全快速通道全椒段项目部监理工作流于形式、现场监理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滁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

    8.胡兮,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滁来全快速通道全椒段工程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部的全面工作。对专业分包单位中铁四局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违规分包行为失管;监理工作流于形式,安排未取得监理员资格人员进行主桥施工旁站监理;对建设项目安全隐患监理不到位,对劳务分包单位中机建(上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审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行为失察失管,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建议由滁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住建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9.张云峰,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滁来全快速通道全椒段项目部结构工程师,负责该项目结构监理工作。监理工作流于形式,现场监理管控不到位,对劳务分包单位中机建(上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审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行为失管,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由滁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

    10.王成军,中机建(上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不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违规安排人员以劳务分包的名义承包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分包的襄河大桥钢结构安装工程,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1. 刘纪伟,中机建(上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襄河大桥劳务队副队长,协助负责该公司襄河大桥钢结构安装工作,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照批准的专项方案进行大桥钢箱梁顶推施工,违章指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滁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

    (三)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宫尚锋,*********员,全椒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财政经济(预算审查)委员会主任。2013 年9 月至2020 年1 月任全椒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单位履行交通建设工程监管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失察;违规安排滁州市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本应在交通部门办理的施工许可证交由住建部门办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9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刘思德,*********员,全椒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运管所,安全生产等工作。负责该项目协调和安全监督等工作,对全椒县开展的“1+16”安全生产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落实不力,对该事故项目安全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陈家良,*********员,全椒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农村公路局局长,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交通战备、交通科技、交通工程质量与监督。负责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等工作,违规协助安排滁州市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本应在交通部门办理的施工许可证,交由住建部门办理;对该事故项目质量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 张胜荣,*********员,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主持该局全面工作,2018 年11 月任全椒县原规建局局长兼重点局局长,2019 年4 月任全椒县住建局局长。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单位违规、超职责范围向滁州市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放施工许可证行为失察,对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监管职责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下属单位全椒县建筑工程管理站领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金宗俊,*********员,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分管全椒县建筑工程管理站等。督促、指导下属单位全椒县建筑工程管理站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不力,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查处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等工作领导、指导、督办不力,对全椒县开展的“1+16”安全生产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落实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6.宋斌,*********员,全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2013年3月至2019年4月任原全椒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城乡规划和局行政审批。违规、超职责范围向滁州市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7. 吴华平,*********员,全椒县建筑工程管理站副站长(事业身份),分管安全生产、环保等工作。未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查处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等工作领导、指导、督办不力,对全椒县开展的“1+16”安全生产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落实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10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8.陈劲松,*********员,全椒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负责交通运输等工作,分管县交通运输局等。对分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成陈劲松向全椒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滁州市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设臵技术、工程、安全等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技术等管理人员,公司有关技术、工程、安全等管理授权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排,公司技术、安全等管理缺失,以包代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11之规定,建议由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2.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现场安全、技术、质量管理缺失,对专业分包单位以包代管,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专业分包单位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违规分包行为,对贝雷梁支架等设备设施进场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检验程序,在发现劳务分包单位中机建(上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审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时,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由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并由住建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对项目疏于管理,履职不到位;安排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违规将本已属分包的大桥(钢箱梁+主塔)工程再次以劳务合作的名义对钢结构安装部分分包给中机建(上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对分包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以包代管现象,在现场安装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设备设施进场验收、专项施工方案落实等方面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在发现劳务分包单位中机建(上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审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时,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由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并由住建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中机建(上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主桥钢结构公司的劳务分包单位,违规以劳务合作的名义承包主桥钢结构施工工程。公司负责人对项目疏于管理,履职不到位。现场负责人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技术与管理能力、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等均不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在天气环境条件不具备且未获得监理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专项施工方案,违章进行钢箱梁顶推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在钢箱梁顶推滑移施工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重大异常现象,未及时叫停,处臵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由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并由住建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5.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工程分包审查管理缺失,未按规定及时制止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再次违规分包;监理工作流于形式,公司安排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人员进行旁站监理,总监理工程师随意安排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人员以投标文件中已取得资质证书的监理员名义开展旁站监理工作并做记录,现场结构监理工程师监理审核把关不严,审核签字存在代签字现象,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主动巡视检查不够经常;对现场监理管控不到位,贝雷梁支架等设备设施进场时未按规定要求履行检验程序,对劳务分包单位中机建(上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审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由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并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6.镇江恒建钢桥有限公司。该公司向中机建(上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钢桥支架及配件租赁服务。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经鉴定机构检测鉴定,该公司提供的贝雷梁、钢销等配件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结构缺陷造成贝雷梁实际承载能力、稳定性不足,无法满足支撑钢箱梁施工顶推作业时的荷载,贝雷梁失稳,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由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7.全椒县交通运输局。作为该项目建设实施和前期监管单位,将本属于交通建设工程的项目,违规安排滁州市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本应在交通系统办理的施工许可证交由住建部门办理,并进行了相应对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质量安全检查不经常、不细致,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定期对项目开展质量安全评估,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其向全椒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8.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规、超职责范围向滁州市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放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对项目未有效开展安全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其向全椒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9.全椒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违规、超职责范围通过滁州市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许可审核,在该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对项目未有效开展安全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其向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10.全椒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其向滁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17-2018 聊城市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 版权所有 鲁ICP备19042532号-1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建工大厦18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