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明确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任何行业、任何领域存在的任何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都可以举报,并将危险性高、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交通运输、消防等22个行业和领域纳入重点举报奖励范围。
根据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举报核实的实名举报人分档给予50万、30万、2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重奖。
具体规定了295项举报奖励情形。同时规定了兜底条款,对未列明奖励情形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同样给予不同数额的奖励,******奖励50万元。
企业内部职工精准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在规定的基础上再上浮20%。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经查实的,视事故大小、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举报人3-50万元的奖励。
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对举报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下列安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0万元:
1.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万元:
1.施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万元:
1.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2.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4.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
本奖励情形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文件原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鲁应急发〔2021〕3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局、消防救援支队:
现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能源局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能源、消防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 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分档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50万、3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附件。
举报并经核查属实,不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奖励情形的,其中一般事故隐患奖励500元至5000元;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奖励5000元,******不超过50万元。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及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对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县(市、区)、设区的市有关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省级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九条 各级有关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执法检查等工作职责,本人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并严肃追责问责。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条 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举报奖金可以由受理部门自行组织发放,也可以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申报,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发放。受理部门发放奖金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解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发放奖金通过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列支。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二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家属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市有关部门和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之外的行业或领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7日。原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19〕44号)同时废止。
附件: